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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彩票2023-01-31 16:05

与名人交往忆事******

  苏戈

  我到中新社当记者,是在五十年代初中新社刚成立不久。副社长王纪元同我谈话说:“中新社处于起步阶段,在社会上还没有影响,需要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支持,特别是要邀请国内知名人士及文艺界名家为我社撰稿,扩大海外影响。”

  那时,当一名文艺记者也有很多困惑。如文艺界名人生活习惯的差异,已经成名的人士不在乎多一次的扬名机会,加上许多人士或单位不认中新社的牌子,所以我开始工作时遇到了一些问题——人家不理睬摔电话、吃闭门羹,特别是同新华社、《人民日报》多家中央级媒体记者共同采访时受到冷落等,让我觉得很伤面子。再加上社内也有很多规矩限制,如要了解外报转载的文章落地情况,只能查看进步报刊,中、“右”的报不得借看等,这给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当然,随着时间的推进,社会对中新社的了解不断深入,工作逐步开展,我的工作得到绝大多数各界名人及文艺单位的支持与帮助。更有许多青年人对我这份能经常接触明星、歌星等文艺界人士的工作极为羡慕。每当忆起当年那些人和那些事,我也倍感欣慰,难以忘怀。

  老舍先生的幽默与认真

  有一次采访老舍先生,我带上介绍信到乃兹府老舍先生宅院(现改为老舍先生纪念馆)。见到老舍先生后,我将信递交过去,先生看了信便问:“中新社和新华社有何不同?”我将中新社是民办通讯社,社长为金仲华,供稿对象是香港及海外华文报刊等一一道来。先生边看介绍信又问:“是民办通讯社?”“是啊!是啊!”先生认真地重复问,我又重复回答。看来先生对“民办”两个字有不解之处,我也无法解答更清楚。这时坐在旁边的老舍夫人胡絜青大姐笑着说:“民办就是民办。”大家互相看着笑了起来。那些年我经常麻烦老舍先生,凡是遇到年节、假日、祖国大庆,便邀请先生为我社撰写文章。只要先生能抽出时间,他绝对愿意帮忙。

  如今老舍先生已谢世,他给世人留下了不朽的作品。他的作品不仅生动表现了各阶层人民的生活,也写出最底层人民的疾苦,真实地反映出当时社会的面貌。老舍先生是第一位获得“人民艺术家”称号的人,让人永远怀念。

  张恨水状告中新社

  张恨水是位著名言情小说家,一生撰写了120多部小说,大量的散文、诗词、游记等作品,是位多产作家。他的著名小说《啼笑因缘》、《金粉世家》、《夜深沉》等多部作品均拍成电影及电视剧,影响极广。我很早就阅读了他的小说,也可以算是他的“粉丝”吧。1956年夏季的一天,我怀着兴奋的心情,前往西四砖塔胡同一座四合小院拜见张恨水先生。当我推开小院便门时,见到先生和夫人正坐在亭院中八仙桌旁饮茶。夫人很娇小,像是南方人模样。在聊天过程中,我感觉先生说话语气低沉,言语不多,似乎有心事,或对当下新中国建立不久的环境不适应?当我问起先生近期有何大作时,先生不直接回答,只说没有什么事,很闲,有时在附近遛遛弯。我根据他说的现实情况,提出请先生为我社撰写一篇《北京街头见闻》,先生答应了。我便不打扰,起身告辞。没过几天我接到了先生寄来的文章,大约四五千字,交给组长黄嘉锦处理。黄嘉锦组长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新闻系,是地下党员、菲律宾归侨,能干,有魄力。他大刀阔斧将张恨水先生文稿压缩成二千字,便发往香港报刊。事过半个多月,王纪元副社长叫组长和我到他办公室,告诉我们说:“张恨水先生在全国政协会议上告了中新社,说‘对作者不尊重,不负责任,随意改动作者文章’。”发生这种事对中新社影响很不好,组长和我都挨了批评,我们也做了检讨并吸取了教训。尽管我们给张恨水先生带来不愉快的经历,但先生以大度的胸怀仍应邀为香港及海外华文报刊撰写了多部长篇章回小说,对外报副刊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为此,我们很感谢张恨水先生。

  批斗“电影皇帝”崔嵬

  著名电影表演艺术家兼导演崔嵬先后拍摄了《青年之歌》、《小兵张嘎》、《杨门女将》等多部深受广大观众喜爱的影片,并在电影《红旗谱》、《宋景诗》、《海魂》中扮演了不同类型的角色。1962年,由《大众电影》读者投票评选的“百花奖”对崔嵬在电影《红旗谱》中扮演的朱志忠这一纯朴、善良、勇敢的农民形象给予了极高评价,授予他最佳男演员奖。为此,我写了一篇《访最佳男演员崔嵬》,刊登在《中国新闻》稿本第二部分。此稿很快被香港及海外华文报刊转载,香港《大公报》刊登时将标题改为《电影皇帝”崔嵬》。据了解,当天香港街头报亭《大公报》销量剧增,受到香港居民的欢迎。没料到,“文革”期间,“电影皇帝”这篇改动标题的文章给崔嵬凭空增加了一条罪状。在那个黑白颠倒的年月,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位延安时的共产党员就是有十张嘴也说不清了,被那些不了解内外社会制度区别的群众揪斗不放,吃了不少苦头。“文革”过后我又见到了崔嵬,向他表示谦意,“都过去了!都过去了。”崔嵬用他那山东人特有的宏亮嗓音,直爽、坦然地说。是啊!灾难是过去了,如人有再提起那段历史故事,就当笑话讲给后代听吧。

  由言慧珠引起的争端

  1966年“文革”伊始,有人贴了一张大字报:通讯组曾两次报道有关京剧艺人言慧珠的文章,这两篇大毒草应受到批判……。我看了大字报很气愤,有同志支持我反唇相讥。我想想还是冷静下来。1960年初,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言慧珠从上海来北京开会时,我采访了她。当时,她是上海戏曲学校副校长。她向我介绍了培养京剧接班人的情况,并对京剧艺术后继有人充满信心。同年夏季我从上海晚报上看到一则关于言慧珠、俞振飞结婚的短讯,即写信邀请她为我社撰写一篇蜜月旅行见闻之类的文章。言慧珠很热情,很快复信。信中说明:他俩畅游长江,欣赏了祖国美丽山河,看到了长江两岸人民的美好生活等。她还说,他们回上海已过多日,不是新闻了,如需要,请我代笔,用她名字发表。我根据言慧珠的委托及信中所描述的情况,写了一篇《言慧珠、俞振飞蜜月旅行追忆》,发给香港。香港及海外有些报纸很快采用。因为这种文体的稿件通讯组曾发表过多篇,很受外报欢迎。记得《我的丈夫,我的蜜月》一稿不仅被多家外报转载,而且得到了中央有关领导人的肯定及表扬。言慧珠是著名须生言菊朋的爱女。言慧珠才艺双全,扮相秀美,唱腔清亮圆润,深受广大京剧爱好者的喜爱。俞振飞是著名小生,是梅兰芳的搭档,他不仅在国内扬名,而且深受香港、台湾及海外京剧爱好者关注。再说,当年通讯组每三个月就要全面检查所发出的文稿,如有问题早就挨批了;其次,所报道的对象,不是个人喜爱而是因工作需要,符合我社规定的爱国主义报道方针。这场由言慧珠引起的争端,未能掀起更大地浪花,没过多久,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国共谈判大政治家邵力子

  拜见国共谈判大政治家邵力子,本不属于我的工作范围。领导给了我这任务,只有服从别无二话。领导交代:请邵力子先生撰写一篇国庆十周年观感,不谈人口问题。我领会了精神,随即前去拜访邵先生。邵力子先生是浙江绍兴人,讲话略带乡音。他是1949年代表国民党与共产党和平谈判的主要人士之一,主张国共合作,后因谈判破裂,邵先生主动要求留在北京未回台湾,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委员等要职。邵先生很热情也很健谈,待我说明来意后,先生很快应允。他认为,建国十周年各方面变化很大,特别是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尊重,对宗教信仰的自由政策等,给先生留下很深刻的印象。当我采访结束起身告辞时,邵先生又问我是否看到了他在《光明日报》发表的有关计划生育及人口问题的文章,接着他很激动地讲道:他曾在1953年时,在一次重大政治决策会议上提出中国人口过多,需要计划生育的观点;还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人口问题做了专题发言。邵力子先生说:人口多是好事,但在经济和物质不够发达的社会环境中,控制人口刻不容缓。他的观点有三方面:第一,人口过快增长对经济发展不利;第二,生子女多对妇女身体健康不利;第三,对儿童成长教育不利。我聆听了邵力子先生关于人口问题见解与观点,极为敬佩和赞同。但是当年有关人口问题的政策是学苏联,是国策。这一观点又有多少人敢于站出来表示同意?我做为一名记者更不敢随意表态。先生看我没任何表情,一定是大失所望。很遗憾,如果先生不在“文革”中故去,如果先生能活到现在,看到中国人口增势得到控制,经济发展,国富民强,定会感到欣慰。

  (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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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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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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